甲有限公司诉乙科贸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甲公司主张被告乙中心支付逾期租金379万余元,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1200万余元及赔偿装修损失。林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提出华润公司未取得产权证导致合同无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出租人未取得所有权不影响合同效力,且甲公司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判决支持甲公司全部诉请,驳回乙中心反诉。本案中,林律师团队通过论证产权证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虽未改变判决结果,但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彰显了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作用,既维护了委托人权益,亦平衡了商事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