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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有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25-04-09 11:12:27 点击:1

随着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许多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会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但并非所有约定都合法有效。很多人在事后才发现,离婚协议里有哪些条款是无效的,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实现。因此,了解这些无效条款的情形尤为重要。

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例如,一方写明“永远不支付抚养费”或“子女成年后仍需对父母支付生活费”,这类条款违反《民法典》中对子女抚养义务或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不能剥夺子女依法应得的权益。

其次,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比如,协议中写明某处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该房产登记在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属于第三人合法财产,协议中的分配安排不能直接生效,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第三,胁迫、欺诈下签署的协议条款无效。如果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受到威胁或隐瞒重要财产信息,另一方在事后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相关协议无效或撤销。

此外,有违公序良俗或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也会被法院否定效力。例如,一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禁止再婚”或“禁止与某人交往”,这些属于对人身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违反社会公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再比如财产分割严重失衡,显失公平,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会在一方提出异议时重新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协议一旦经过民政局备案,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仍可依法起诉请求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在签署协议之前,建议提前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而埋下纠纷隐患。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协议离婚协议起草、审查及争议处理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协助当事人制定合法、有效、具有执行力的条款,保障离婚后各项安排能顺利落地。

综上,离婚协议里有哪些条款是无效的,需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他人利益、是否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等方面综合判断。慎重起草离婚协议,是保障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纷争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