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然律所成功办理泳池溺亡索赔案,当事人赔偿责任降至 10%
在公共场所人身损害纠纷中,未成年人溺亡类案件往往伴随强烈的情绪对立与高额索赔诉求,经营方常因 “安全保障义务” 的边界模糊陷入被动,甚至面临远超自身责任的赔偿压力。近日,我所林佳楠律师代理的一起健身房泳池溺亡责任纠纷案顺利办结,面对家属 170 余万元的索赔诉求与场外施压,律师通过精准界定责任边界、打通保险赔付通道,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仅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且对应款项全部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佳楠律师的当事人系一家经营游泳健身业务的健身房。事发当日,一名母亲携两名幼子到店参观泳池,其长子王大(化名)在未穿戴专业泳衣、身着日常短袖与牛仔短裤的情况下,自行从泳池岸边跳入浅水区,后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健身房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共计 170 余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家属情绪激烈,不仅明确拒绝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坚持要求健身房全额赔付,还通过在门店拉横幅、聚众围观等方式施加压力,对健身房的正常经营与品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而健身房一方坚持认为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疫情影响门店经营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且门店已投保公众责任险,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边是情绪激烈的家属与巨额索赔,一边是经营承压的当事人,案件处理难度陡然升级。
接受委托后,林佳楠律师梳理出本案三大核心难点,常规抗辩思路很难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程序推进受阻:家属坚决拒绝追加保险公司,若法院判决健身房先行赔付,后续再向保险公司追偿,将大幅加重当事人的经营压力与诉讼成本,且赔付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2、责任界定争议大:家属从救生员配置、着装、急救措施等多方面主张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溺亡发生在浅水区,且死者未按要求穿戴泳衣擅自跳水,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3、矛盾易激化:家属已采取场外施压方式,若抗辩方式过于强硬,极易激化情绪,引发进一步的声誉风险,需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情理尺度。
围绕 “打通保险赔付通道、厘清责任比例边界、钝化双方矛盾” 三大核心目标,林佳楠律师制定了分层推进的代理方案。
一、三次庭审持续推动,打通保险赔付程序堵点
林佳楠律师首先明确,本案事故属于公众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一次性解决赔偿支付问题,兼顾原被告双方权益。
针对家属最初坚决拒绝追加保险公司的立场,律师并未强行抗辩,而是在三次庭审中逐步向法庭释明保险合同关系与赔付逻辑,同时配合法官开展协调工作,向家属说明:追加保险公司不会减轻健身房的法定责任,反而能保障赔偿款的实际履行,避免出现判决后执行困难的情况。最终家属转变态度,同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为后续责任落地扫清了程序障碍。
二、多维度闭环举证,精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为清晰论证健身房的责任边界,林佳楠律师对事发监控逐帧分析,结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从多个维度构建完整的抗辩证据体系:
1、明确监护人首要责任:调取派出所笔录证实,死者母亲明知孩子不会游泳,却未制止其擅自跳水的行为,且放任孩子穿着吸水增重、限制行动的日常衣物下水,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
2、证实救生配置与操作合规:针对家属提出的救生员着装不规范、救生设备缺失等质疑,律师逐一提交对应证据:一是提交天津市泳池管理相关规范,说明法律并未对救生员着装颜色作出强制要求,健身房救生员身着的黑色潜水服符合岗位标识要求;二是提交救生员资质证书、设备备案记录与监控画面,证实救生人员配置、救生设备摆放均符合规范;三是比对医院急救记录与现场监控、救生员笔录,证实现场急救流程与专业救治标准一致,不存在处置失当。
3、合理提出事故成因疑点:事发区域为 1.2 米浅水区,结合死者身高,正常水位仅达其臀部以下,常规情况下不会发生溺亡。律师据此提出合理怀疑,指出不能排除死者自身存在特殊健康因素的可能,进一步弱化了健身房的过错关联。
4、说明预见义务的合理边界:事发时正值暑期,泳池岸边有大量陪同家长围观,死者身着日常衣物,外观与普通陪同人员无异,健身房工作人员无法预见其会突然擅自跳水,不应苛责经营方超出合理范围承担注意义务。
三、情理兼顾钝化矛盾,推动案件回归法律解决
考虑到家属情绪激动,律师在庭审抗辩中始终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避免刺激性表述;针对场外的过激行为,也建议当事人保持克制,通过合法途径沟通,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在专业的事实呈现与法律论证下,案件逐步脱离情绪对抗,回归到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内审理。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房仅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且对应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健身房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赔偿费用。
至此,这起标的 170 余万元的索赔纠纷圆满落幕,既依法保障了死者家属的获赔权利,也将健身房的责任与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经营风险与声誉危机。
律师提示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 “合理限度” 为边界。对于游泳馆等高危经营场所,建议经营者从三个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一是合规配置安防与急救资源,确保人员资质、设备配置、急救流程符合行业规范与地方规定,留存好相关资质与日常管理记录;
二是合理投保经营责任险,通过保险转移经营风险,避免意外事故直接冲击门店正常运营;
三是发生纠纷后依法理性应对,面对高额索赔与情绪对抗,优先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责任,切勿盲目私了或激化矛盾,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林佳楠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熟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擅长在情绪对立激烈的侵权纠纷中厘清责任边界、平衡各方诉求,通过扎实的证据体系与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