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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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22-03-23 14:12:49 点击:1

被告人小曹、小何、小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曹利用职务便利,与小何、小高合谋扣留员工部分工资并据为己有。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三人共扣留员工工资163000元,其中小曹占有大部分款项,小何、小高分别留存部分款项。案发后,小曹、小何主动投案自首,小高被抓获归案,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

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小曹虽构成犯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或从轻判处。小何委托林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重点围绕小何的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行为展开辩护,指出其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小高未委托辩护人,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小曹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对小何、小高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员工贿赂,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小曹、小何具有自首情节,小高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小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小何和小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策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宽缓的处罚结果。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更是对案件情节的深入分析,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