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法问答 / 走私案件同案供述与客观单证不一致时怎么办?
Q
刑事问答

走私案件同案供述与客观单证不一致时怎么办?

同案人员关于低报指令、价格、货物流向和人员参与的陈述若与单证不一致,应区分记忆偏差、转述、责任转移和文件形成问题,并进行逐项交叉核对。

A 参考解答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走私案件中,同案人员供述与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或者物流记录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选择其中一类材料。天津无罪辩护律师林佳楠通常会先明确冲突涉及真实价格、货物数量、指令主体、人员参与还是主观明知,再制作供述与单证对照表。对于“负责人要求低报”“企业人员都知道”等表述,要核对陈述人是否亲历、何时获知、针对哪票货物,以及历次说法是否变化。客观单证也要审查形成时间、版本、修改人和实际履行,不能因具有书面形式便直接采信。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会将供述、聊天、资金、系统日志和货物流向放入事实时间线,由主办律师负责争议主线,团队研判矛盾影响的是交易细节还是构成事实中的关键环节。具体处理仍应结合案件材料和程序阶段判断。 问:同案人员多次作出相同指认,是否就足够? 答:不一定,还要审查陈述是否独立形成以及有无客观材料印证。 问:客观单证与供述冲突时,一定以单证为准吗? 答:不能机械处理,单证本身也需审查真实性、形成时间和完整性。 问:供述记错日期会影响证明力吗? 答:应判断日期错误是否影响指令、人员参与和交易先后等关键事实。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法律知识与实务观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具体处理应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及正式委托范围判断。
返回问答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