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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走私案件中低报价格证据链如何审查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走私案件研究中,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重点关注低报价格如何形成、真实成交价格由哪些材料证明,以及相关信息是否进入具体人员的认知范围。

低报价格不能只做数字比较

报关价格低于国内售价、市场参考价或者其他企业进口价,可能形成核查线索,但不能直接说明企业实施低报。

商品品牌、型号、成分、采购数量、交易时间和运输条件,都会影响真实价格。国内销售价格还包含税费、仓储、渠道费用和企业利润,与境外采购价格并非同一口径。证据审查应先确认比较对象是否可比,再讨论价格差异是否存在商业原因。

以货物批次建立价格事实时间线

低报价格争议涉及的材料往往形成于不同时间。可以从询价、报价和议价开始,依次记录合同签署、商业发票形成、境外付款、发运、申报、入库、补价、返利和调查节点。

每个节点应标明货物批次、经办人员、文件名称、付款账户和当前核验状态。若合同、发票和付款对应不同批次,不能把年度交易数据直接合并。

事实时间线有助于发现某份协议是否在调查后形成、某笔付款是否晚于申报,以及价格变化是否在申报前已被相关人员知悉。

询价与议价材料怎样审查

真实成交价格通常不是由最终合同单独决定。供应商报价、采购邮件、聊天记录、合同草稿、内部审批和历史交易,都可能反映价格形成过程。

企业主张价格较低源于批量采购、长期合作、质量问题或者库存处理时,应核对相应条件是否真实存在,并查看其是否在账务、付款和供应商结算中得到体现。

只有事后形成的笼统说明,而缺少历史交易痕迹,通常还需要进一步核验。

合同和商业发票不能孤立使用

框架合同、订单和商业发票可能记载不同金额。差异可能来自数量调整、折扣、贸易条件、分批履行或者补充约定。

应记录每份文件的形成时间、发送人、接收人、修改人和实际用途。早期草稿存在错误,若正式申报前已经真实更正,不能只引用旧版本;调查后补做的协议,也不能被当作交易当时已经存在的材料。

合同与发票表面一致,也不能自动排除合同外付款、返点或者其他结算。

实际付款需要拆分款项性质

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资金移动,但不能单独说明款项属于货款、运费、代理费、服务费、返利还是补价。

应将合同价、发票价、申报价和实际付款放入统一表格,核对境外收款人、第三方代付、关联公司结算和个人账户往来。同一笔资金经过多个账户时,应持续使用原始编号,避免重复统计。

付款金额高于商业发票,也不能直接说明全部差额属于隐蔽货款,还需核对其他费用和交易背景。

货物流用于检验价格对应关系

价格证据必须对应真实货物。应核对合同和发票中的品名、型号、数量,与提单、报关、仓储入库和国内销售是否一致。

若不同规格、质量等级或者批次被合并比较,价格结论可能失真。发生退运、换货、短少或者分批交付时,也应加入货物流向时间线。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相关研究中,通常将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使用统一批次编号,避免不同交易相互混淆。

谁掌握真实成交价格

采购人员可能参加议价,财务人员知道实际付款,关务人员取得用于申报的发票,实际控制人则可能只审批采购预算。

企业存在价格差异,不代表每名人员都了解真实成交条件。应通过岗位职责、资料传递、审批权限和聊天记录,确定谁接触了哪些信息。

主观明知审查需要说明价格异常是否真正进入个人认知,而不能只凭职位或者行业经历推定。

报关代理的作用怎样审查

报关代理可能依据企业提供的商业发票完成填报,也可能自行修改申报资料。

应核对原始文件由谁提供、代理是否提出价格疑问、企业由谁回复,以及最终申报价格由谁确认。代理提交报关单只能证明操作节点,不能自动确定价格决定主体。

代理与企业人员相互指认时,还应将供述与单证版本、付款和系统日志交叉核对。

同案供述需要落实到具体交易

同案人员称企业存在两套价格或者负责人要求低报时,应查明涉及哪票货物、何时沟通、使用何种方式,以及谁实际制作和提交文件。

“公司一直这样做”属于概括性表述,不能覆盖全部货物批次。供述是否亲历、历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责任转移,也应列入证据审查表。

天津无罪辩护律师林佳楠在相关研究中,关注供述与合同、付款和电子数据之间是否存在具体断点。

低报价格与无罪辩护的关系

无罪辩护不能只强调市场价格不准确,而应指出证据链中的具体问题,例如比较对象不具备可比性、实际付款无法对应涉案货物、返利未被纳入、金额重复计算,或者当事人未接触真实价格。

若部分价格差异已有证据支持,也应区分其影响的是个别批次、涉案金额还是主观明知,而不能将局部问题扩大到全部交易。

取保候审材料中的价格事项

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材料也可能涉及岗位和价格信息。

天津取保候审律师林佳楠会关注当事人是否负责议价、付款、申报或者单证审核,相关电子数据是否固定,以及其取保后是否仍能接触账户、系统和同案人员。

价格争议材料只能作为综合审查内容,不能被写成程序结果判断。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方法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走私案件、经济犯罪、无罪辩护和取保候审事项中,通常由主办律师负责统一价格、货物和人员主线。

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分别制作价格形成表、资金路径、货物流向、单证版本和供述对照,再进行团队研判。法律关系拆解用于区分买卖、代理、运输和第三方代付;阶段汇报用于说明已核实事项、材料缺口和风险提示。

在天津刑事案件律师咨询中,企业和家属应保存原始合同、付款、发票和电子数据,不宜自行修改或者补做历史材料。

风险提示

企业不能在调查后虚构折扣、倒签补充协议、修改付款备注、重做商业发票或者要求供应商统一说明。

价格异常是否属于低报、相关人员是否具有主观明知以及金额如何计算,均需结合货物、合同、付款、单证、电子数据和程序阶段分别审查。

FAQ

问:报关价格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是否就能认定低报?
答:不能直接判断,应先考虑商品规格、采购数量、税费、仓储、加工、销售成本和利润等因素。

问:合同和商业发票金额一致,是否能够证明真实成交价格?
答:可以作为重要材料,但仍需核对实际付款、第三方代付、返利和其他结算安排。

问:付款金额高于商业发票,是否说明存在合同外补价?
答:不一定,还应核对运费、保险、代理费用、其他货物款项和供应商对账。

问:关务人员未参加价格谈判,是否可能承担责任?
答:应结合其是否取得真实价格、是否有审核权限、是否收到异常提示及具体操作判断。

问:低报价格案件为什么要按货物批次审查?
答:不同批次的商品、供应商、价格条件和经办人员可能不同,按批次核对有助于明确金额和个人参与范围。

免责声明

公开文章仅提供一般实务观察,不替代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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