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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实际控制人被指参与走私时责任边界如何审查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正文】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实际控制人涉走私案件的审查重点,不是简单比较其职位高低,而是判断其对进口模式、申报信息、资金和异常安排具有何种实际控制及认知。

刑法及相关走私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相关责任人员设置了相应评价框架,但具体案件仍需证明单位行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各自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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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不等于知道全部业务细节

实际控制人可能决定公司战略、供应商和资金,却不参与商品归类和报关资料制作。

谁决定进口模式

应核对由谁选择一般贸易、保税、跨境电商、代理进口或其他模式,谁选择报关和物流服务商,谁谈判通关费用。

报关审批是否进入其权限

企业可能设置采购、关务、财务和管理层多级审核,也可能全部由少数人员口头决定。

资金控制的证明范围

实际控制人掌握公司账户、境外付款和代理费用,可能说明其具备资金决策能力。

业务指令应具体到人员和批次

员工可能供述“老板要求低报”“公司一直这样操作”。

异常提示是否到达实际控制人

海关问询、代理提示、客户投诉、税费差异和货物扣留,可能使管理层接触风险。

单位利益与个人获利要区分

公司因降低成本获得经营利益,不自然等于实际控制人取得同等个人收益。

代理报关不能成为单向责任转移

企业可能完全委托报关代理,代理则称资料由企业提供。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怎样拆分

应先审查相关行为是否体现单位经营安排,还是个别人员利用企业名义实施。

同案供述的审查

外贸经理、财务、关务和代理人员可能相互指认。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方法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争议时,通常由主办律师统一单位业务和个人责任主线,团队分别制作公司治理图、报关审批链、资金权限表、人员供述表和异常提示时间线。

材料清单

通常需要:

风险边界

企业不能通过形式辞任、补签授权或统一员工陈述改变历史责任。实际控制人没有亲自操作不代表当然无责,职位较高也不能代替对每项构成事实的证明。

也可能没有登记为管理人员,却实际掌握印章、账户、人员任免和重大项目。工商身份、员工称呼和实际经营需要共同审查。

“公司是他的”不能替代对具体走私行为的证明。

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批准正常采购预算,具体申报由专业部门独立完成,与其主动要求使用异常低价、特殊转运或不真实单证,行为性质不同。

会议、审批和聊天可以还原决策过程。

应检查实际控制人是否查看品名、归类、价格和申报方式,还是只审批总额。签字审批能够证明参与流程,但仍需核对其看到哪些资料。

没有签字也不自然排除口头指令和实际控制。

但货款、运输、税费和代理费需要分别审查。批准付款不等于知道代理采用什么通关方式;如果其直接决定以明显异常费用结算,并收到具体风险提示,则需进一步分析。

资金控制和主观明知不能合并为一个结论。

应继续核实何时、何地、针对哪票货物、使用何种语言,以及谁在场。聊天、邮件、报价和后续操作是否对应,也需要检查。

概括性公司文化或口头印象,不能替代具体指令证明。

应记录提示内容、发送对象、时间和处理决定。一般性改单通知,与明确告知申报价格或货物属性存在问题,信息强度不同。

知道存在业务瑕疵,与知道企业通过逃避监管偷逃税款,不是同一层次。

FAQ

实际控制人未亲自报关,是否可以排除责任?

不能只看报关操作,还需审查进口决策、资金、业务指令和主观认知。

公司因低成本获得利益,是否等于实际控制人个人获利?

不等同,应分别核对公司收益、个人分红、消费和关联账户。

员工称老板要求低报,是否足以确认责任?

需要核对具体指令、时间、批次及聊天、付款等客观印证。

报关事务全部外包,实际控制人是否无需审查申报问题?

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委托范围、信息提供、异常提示和实际参与判断。

单位责任成立是否意味着所有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不能机械归责,应根据岗位、认知、行为和参与范围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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